2005年,荷兰的医疗保健支出大约占GDP的9.2%,人均3560美元。其中政府负担了该数额的65%。
据WHO透露,2006年改革前,荷兰总共的医疗保健支出被分为政府支出(62%)和私立区域支出(38%)。
改革前,医疗保健行业被分为公立和私立的。公立保险方案由某个收入门槛以下的居民工资中扣除的保费维持。对于收入超过该门槛的居民,私立保险是他们唯一的选项。
自2006年改革后,国家采用了新的双级别系统。对老年人、将死之人、长期精神病患者的长期治疗由国家强制的保险保障,这是由纳税人的钱资助的。
对于所有短期的(常规的)医疗援助,居民得自己花钱购买私人强制保险。这些保险供应商有义务提供通用的保险计划,它们保障所有处方药开支。
这些保险产品对所有的人价格是固定的,不论他们健康状况及年龄。
荷兰还立法规定任何保险商均不能拒绝保险申请,保险商不被允许施加额外的前提条件(如免责条款,免赔额,共付费),不可以拒绝资助医生下令的治疗。
如果这种保险的开支超出他们承受力,低收入者能从政府那里得到帮助。不满18周岁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免费得到这种保险,因为政府会付钱。
除了强制保险外,改革还通过风险均衡池引入了风险均衡方案。
这确保所有居民都能买得起强制保险计划套餐,投保人无需通过保险商的风险评估。
所有主要的和治疗性的保险费50%来自工资扣税交给国家健康规章部门。
投保人负担另外的45%,政府支付余下的5%。平均的保费是每个月150美元,它随市场上下波动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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