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以色列,根据国家健康保险法令,基本通用医疗保险是义务的。
上世纪80年代末,国家调查委员会被建立以审核以色列的医疗保健体系。它为政府提供了一系列建议举措。
这些建议被政府重视,最终在1995年1月1日被以法律形式通过。
甚至在此之前,多达85%的居民已经被国家的非盈利医疗基金会保障。
这些基金会管理它们自己的医疗设施,它们部分受到雇主或政府资助,部分资金来自根据收入而定的雇员征费。 然而那时就有一些复杂问题。
比如,最大的基金会Clalit要求所有成员参与Histadrut劳动组织,这可能是违反他们意愿的,甚至是不可行的
一些其他例子是基于年龄、预先存在的医疗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的入会限制;基金会之间保险利益的差别;以及有的公民根本没有得到保障。
法令实施之前,保费是由基金会从成员那里收取的。 之后,以色列社会保险局实施了一项渐进的国家健康保险税收政策。
这一项新的税收被引至基于成员的疾病保险基金会中。
它确保所有公民都得到某种保险计划的保障。 在这些基金会中,成员身份是前提条件,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基金会(每半年可更换一次)。
它引入了四大基金会之间的更多竞争。每年,健康部长(由委员会提前选举)会公布一份规范,其中医疗服务和处方药保障是所有基金会必须提供的最低保障。目标是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健,无论他们选择的是哪个基金会。这也是制定该法律的驱动因素。
这项法律在确保所有公民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很成功,它还有义务提升国家的医疗保健标准,但是这一系列规范常常被视为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。
市场的又一抱怨是,这项法律使得税收基数(每年可扣税的最大收入)真的很高,这导致高收入人群的不满。
此外,有一些人抱怨某些服务的自付费用在增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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